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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快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来源:未知 作者:wangke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20
摘要:近年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守信受益、失信难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氛围初现 不守信用 寸步难行 彭训文 李和君 山东省日照市农村商业银行近年来开展文明信用工程建设活动,将有形资产担保转为文明信用担保,解决农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图为20

近年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守信受益、失信难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氛围初现

  不守信用 寸步难行

  彭训文 李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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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日照市农村商业银行近年来开展“文明信用工程”建设活动,将有形资产担保转为文明信用担保,解决农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图为2018年12月24日,东港区涛雒镇东石梁头村村民王建立(右)被授予“文明信用户”。新华社记者 范长国摄

  “让守信者得激励,让失信者受惩治。” 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来,这句话逐渐被人们熟知,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势头初步形成。

  纲要实施5年来,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何亮点?试点如何有机整合成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机制?多名受访专家表示,经过多年发展,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面临新形势,诸如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信用立法等深层问题亟待解决。

  守信受益 失信难行

  云南通过手机平台显示商家诚信评价分值,游客可根据分值选择商家提供服务,实时评价服务体验;贵州贵阳借助失信联合惩戒云平台,让“老赖”主动还债……如今,各地“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新闻十分常见。

  这一切得益于国务院5年前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纲要提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等多项措施。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向本报提供的数据显示,随着中国各地各领域不断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如今,“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社会氛围已初步形成。

  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增多、加快研究。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立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形成初稿,正加快研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层面,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5省市已出台信用建设地方性法规。

  信用体系建设也在完善之中。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70亿条。“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约1.97亿条。目前,60多个政府部门累计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推出联合奖惩措施100多项,覆盖旅游、家政服务、婚姻登记、工程建设、慈善捐赠、拖欠农民工工资、分享经济等多个领域。在对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方面,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49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047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71万人次,390万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5年来,各行业、各领域、各地方就信用体系建设作了大量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已经确立,正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说。

  “从国际比较视野来看,社会治理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时代,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十分重要。”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主任张静说。

  诚实守信 好处多多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近年来,守信者越来越受到褒扬和激励。

  守信让企业尝到“甜头”。3个月前,山西省朔州市金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泽宏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贷款,了解到所在企业因多年诚信纳税,可享受贷款便利,就尝试使用农业银行“纳税e贷”产品。他在电脑上进行操作,没有任何抵押,不到10分钟,24万元贷款就到账了,贷款利率只有4.56%,这让他连呼“想不到”。

  “银税互动”是国家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于2015年7月联合推出的一项举措,旨在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发出通知提出,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企业由纳税信用A、B级扩大至M级,这意味着更多小微企业将因诚信纳税获得企业发展的真金白银。

  对普通人来说,守信的好处“看得见、摸得着”。河南郑州市民王先生热爱公益活动,个人信用积分“商鼎分”达到优秀以上,他发现好处越来越多了:到市图书馆免押金办理借书证,市直属医疗机构优先缴费、取药,租赁房屋免收押金、租房佣金打折,市属3A级以上景区门票优惠及部分景区免票等。

  今年8月,南京、杭州、武汉、苏州、郑州5地联合发起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城市合作机制,各城市之间实现了个人诚信分和公共信用记录互通互认。这意味着,像王先生这样的守信者在其他城市也能享受更多公共服务便利。

  在越来越多地方,个人诚信成为加分项。北京市明确在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的个人信用分工程,个人得分越高受益越多。广东惠州提出开发个人信用分,拓宽信用应用场景,如信用旅游、信用医疗等。

  5年来,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逐步健全,守信激励措施越来越实。守信者不仅可享受全国范围内的信用查询、行政审批、创新创业、民生保障、生活服务和评先评优等方面的优惠便利,还可享受所在城市提供的落户、教育、出行、住房、就业、医疗、行政事项审批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优惠便利。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福建省福州市市民陈某最近买了房,到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准备办理房产证登记,却被告知其卷入一场民间借贷欠款纠纷,但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故其申请不能获批。陈某只能主动联系当地法院,将欠款悉数还清。

  不仅是房产登记,从房产买卖到乘机出行,从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到授信限制,福建省近年来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百家部门对“老赖”联动出招,将联合惩戒触角延伸到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统计显示,福建省去年已有74个市县区建立了本地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2555家联动单位参与联合惩戒,平台成为“长牙齿的老虎”,有效形成“老赖”不能逃债、不愿逃债的局面。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从行政监管、市场、行业、社会等方面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惩戒措施进一步细化;2016年9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制定了11项联合惩戒措施;2018年,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接连就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等发布通知……随着失信认定和惩戒机制不断完善,失信者痛感越发明显,合法权益也得到应有保障,惩戒效果逐渐显现。

  个别地方出台的一些惩戒措施引人关注。比如,骑共享单车闯红灯达到一定次数,在地铁车厢内外放音乐、视频等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引发讨论。

  石新中认为,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建立完善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体系、规则体系和失信信息传递机制,用40多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一两百年的路,探索过程中出现问题十分正常。“不同于西方法律规则对失信者制约非常严厉,中国法律规则此前对失信者惩戒力度较弱,因此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口号的失信信息传递机制,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石新中说。

  对一些严重违背中国传统伦理的行为(如殴打父母)被视为失信行为,并进行惩戒和规范,石新中认为,这表明各地近年来更加重视在法律法规中强调传统伦理作用。中国过去是农业社会,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形成了一套充分保障家庭伦理的法律体系。后来,中国开始学习西方法律,近年来一些优秀传统伦理正在回归法律和社会治理体系。

  防止泛化 明确标准

  然而,在各地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例如,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如何防止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把握好信用工具的边界?

  “对发现的此类问题,已及时进行了纠正处理。”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此前举行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什么样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将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制约和惩戒,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这就要求做到“三个防止”: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孟玮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惩戒机制建设过程中做到4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宣传解读,防止误解误读;更加注重依法依规,加快完善信用法治建设;更加注重凝聚共识,出台政策前广泛征求意见;更加注重工作引导,及时纠正偏差。

  为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同时,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立法是社会的减震器。”石新中认为,对于不同性质的失信行为,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来区别,但目前一些区分不到位,导致惩戒也不到位。他建议,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工作,明确规范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程序,确保各地各部门有法可依。

  张静认为,信用立法一大作用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程序、使用目的和使用方法,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表示,失信惩戒制度不是为了建构“完人社会”。他建议,首先应全面做好政策定位,着力解决当前重要领域一些重大违法事件,对失信不做扩大化理解。其次,确保社会信用规范符合法的一般原则。最后,保障审查与修复的可得性。他认为,经济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应加强。“如果在这方面实现突破,那么会更好辐射其它领域。”

责任编辑:wa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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