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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新途径

来源:未知 作者:wangke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9-10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与现行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信贷体系无法实现顺利对接,由此产生服务中小企业资金供给主体缺失的状况,如果仅通过金融体系内部改革,可能无法从本质上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而普惠金融理念则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坚持立法先

  中小企业融资与现行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信贷体系无法实现顺利对接,由此产生服务中小企业资金供给主体缺失的状况,如果仅通过金融体系内部改革,可能无法从本质上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而普惠金融理念则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坚持立法先行是构建普惠金融法规体系的前提。我们应将普惠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普惠金融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从长远来看,普惠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的双轮驱动,政府在制度安排、规范监管、政策激励等方面对普惠金融的发展予以保障,市场则立足于实现普惠金融的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组织创新。

  □孙国茂 陈柳钦

  近期,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今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有两组数据令人关注。一组是关于私营企业统计数据:自去年以来全国私营企业亏损比例不断提高,到6月底已达到17.69%,比年初增加了5个百分点。同时,私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上升,到6月底达到58.32%,比年初增加了近2个百分点。另一组是关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今年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为366187家,比2018年底减少了12253家,减少幅度为3.35%。通过以上两组数据,我们可以真实地感受到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形势。分析原因,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是其中重要因素。正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所说,只有从根本上纾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中小企业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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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世界各国情况看,中小企业构成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吸纳就业、创造GDP和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重大贡献决定了它举足轻重的社会地位。然而,中小企业又普遍面临金融资源获取困难、高技术转移壁垒和人才匮乏等难题,其中尤以融资难最为突出,构成了中小企业的弱势所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2018)》,截至2018年底,全国小微企业贷款授信为237万户,同比增长30.9%,贷款授信户数占小微企业总数的18%。尽管小微企业贷款授信数量增加,但户均贷款余额明显下降。截至2018年末,小微企业贷款户均余额同比下降17.94%。通过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信贷数据和中小企业数量的数据计算,在将近10年的时间里,中小企业平均贷款余额呈逐年下降态势。

  其实,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无论是早期还是现在,都不是我国独有,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英国的麦克米伦被认为是现代金融史上第一位正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人。1931 年,由麦克米伦提出的“麦克米伦报告”认为,在英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资金缺口,对资金的需求高于金融体系愿意提供的数额。麦克米伦建议国家应该将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内容,对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尤其是中长期性质资金的需求,国家应该重点支持。

  二战之后,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中逐渐认识到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如美国,为了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政府在1953年颁布了《小企业法》,并以此法案为基础成立了中小企业局(SBA),专门负责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同时通过多种方式辅导创业型企业成长和发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国家,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特别是金融方面的立法,对于中小企业融资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自1953年保护中小企业基本法《小企业法》正式实施后,美国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先后制定了50多部专项法律法规,用立法形式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如1964年通过《机会均等法》,规定中小企业管理局要向中小企业或试图经营中小企业的个人提供小额贷款或融资担保。1975年通过《公平信贷机会法》,规定商业借贷机构对个人或规模较小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1977年通过《社区再投资法》,鼓励社区银行向社区居民及中小企业融资。1982年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规定研究或开发预算额超1亿美元的联邦机构要设立小企业革新研究项目。1992年通过《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规定可为小型投资公司提供担保,支持公开发行长期债券。1993年出台《信贷担保法案》,降低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风险。2012年,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使之正式成为法律,该法案旨在通过适当放松管制,完善美国小型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鼓励和支持小型公司发展。美国等发达国家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弥合中小企业融资缺口的措施和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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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服务的本质是通过调整资金分布,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从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来看,金融体系并未实现“普惠”,在满足中小企业、城市和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金融远端客户的需求方面尚存在诸多短板,制约了我国中小经济实体的发展。如何打破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隐形壁垒,打通融资“最后一公里”,成为当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普惠金融被实践证实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锦囊妙计。普惠金融强调公平合理,世界上的每个人指出合理的成本,都有权利获得平等的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权”其实是一种与“生存权”和“财产权”等一样的企业与生俱来的权利。中小企业融资与现行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信贷体系无法实现顺利对接,由此产生了服务中小企业资金供给主体缺失的状况,如果仅通过金融体系内部改革,可能无法从本质上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而普惠金融理念则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首先,普惠金融可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数量庞大且创新活跃的中小企业,受发展规模小、资质担保差、经营与信用记录不完善、信息不对称严重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往往被排斥在正规金融服务门槛之外,形成金融服务需求的“尾部”客户群体,难以获得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与传统金融相比,普惠金融能够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特殊群体 (如中小企业、中低收入阶层等) 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实践表明,小额信贷等低门槛、多品种、高效率、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能够与中小企业风险性创新活动持续、高频、小额的资金需求特征相契合,进而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创新融资约束。

  其次,普惠金融可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为降低自身风险和信贷坏账的发生,传统金融机构通常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产生大量的审查费用。为弥补损失,通过上浮信贷利率将审查费用转嫁给中小企业也就成为商业银行的常用手段,即便那些能获得相应贷款的中小企业,其使用成本也非常高昂,由此导致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促进了信息收集的多元化,扩大了客户信息的分析维度,改变了原有的服务提供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普惠金融信息收集与处理的独有优势能够更好地发挥信息筛选和风险甄别功能,有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

  第三,普惠金融可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传统金融服务模式下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一般都难以满足多元化的市场融资需求。而普惠金融理念下的金融服务模式将发生巨大变化,金融可获得性得到有效提升。比如,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核周期一般是在十天到一个月。而以普惠金融的代表互联网金融为例,它通过计算机技术,建立数据平台,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打破了时空限制,可以及时、快速、高效地挖掘和收集客户的征信数据,全面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信用等级,从而提升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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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融资缺口的本质是一种市场失灵,弥合这个缺口不能只在市场内部找办法。应对市场失灵,不能仅靠向商业金融机构发布文件和行政命令,而必须采取必要的顺应客观规律的干预措施,在法律和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层面去解决。

  制定普惠金融基本法,构建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坚持立法先行是构建普惠金融法规体系的前提。我们要将普惠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普惠金融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普惠金融是维护公民发展权,给予公民平等金融权的重要手段,一个条文准确、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是构成普惠金融制度的奠基之石。

  在法律层面,作为我国第一部正式涉及普惠金融的法律,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把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纳入法律体系,规定了国有商业银行在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应承担的义务,为后续相关立法开了先河。但是应当注意到,此次立法规制的主体仅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所以本次立法的影响有限,仅可视为普惠金融立法的一次尝试。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仍是现阶段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其中唯一规定普惠金融发展的行政法规是2017 年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把普惠金融作为制定本法的根本目的和依据,体现了普惠金融在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是指导目前融资担保市场的指导方针。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普惠金融领域的专门立法,除了涉及普惠金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支撑目前普惠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主体仍是国务院及其各机构制定的各类规范文件。其中,尤以2015年制订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简称《规划》)最为重要,是目前发展普惠金融的核心文件。作为政府施政纲领或政策,《规划》虽然对普惠金融建设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无法严谨细致地对具体问题进行规制。如果一项制度没有严密的规定就会导致在实施过程中要么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要么无所适从、无章可循而不作为。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普惠金融领域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具有普适性的基本法,规定普惠金融的概念、原则、适用的主体和主体应当承担的义务。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以把《规划》中明确的内容作为基本法的框架。把《规划》上升为法律,在更好地发挥它引领和指导作用的同时,保持基本法的灵活性和原则性,包容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又不至破坏法律的稳定。在基本法确定的原则性规定的指导下,制定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金融机构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促进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将普惠金融确定为人发展的基本权利内容,并将普惠金融权利界定为同等条件下平等获取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融资投资和金融信息咨询服务的权利。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普惠金融是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理论支撑,它的提出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如何通过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不仅需要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更需要政府在上层建筑方面给予正确的引导。

  理论上讲,普惠金融理念中隐含了一个逻辑悖论,即公共品与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按照传统金融理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之所以无法获得金融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信用等级低和风险定价高的缘故。那么,发展普惠金融必须面临对冲或弥补风险溢价,这意味着必须有人承担风险。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和主导,发展普惠金融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无法想象的。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没有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没有明确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与地位。市场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会因为市场机制不健全、法规不完善等因素出现失灵的现象。微观金融机构经营首先要保证获取利润,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可过多干预以免影响其商业可持续性。政府要做的是完善普惠金融的“顶层设计”,采取多种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等金融弱势群体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大力支持金融机构的层次不断丰富,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以提高金融可得性。

  由于普惠金融具有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其在实际推广中必然会受到市场失灵、金融排斥、机会不均、立法缺失、金融生态失衡等众多原因的影响,因此金融服务市场和金融机构难以自发形成普惠金融体系,这就必须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去矫正、解决市场失灵和金融排斥等影响普惠金融发展的因素。但是过多的干预也会制约普惠金融的市场化进程,这时就需要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去纠正政府失灵。因此,政府参与普惠金融发展,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到位而不越位,做到普惠内容不泛化、市场主体决策不干预、发展方向不偏差、参与过程不脱节。总之,从长远来看,普惠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的双轮驱动,政府在制度安排、规范监管、政策激励等方面对普惠金融的发展予以保障,市场则立足于实现普惠金融的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组织创新。

  建设全面覆盖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手段。普惠金融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信息缺乏、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等问题。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牵头,整合征信系统、公检法、工商税务、行业监管、地方政府等多方信息,搭建公共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点接入,解决信息获取与共享问题。

  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关部门应通过数字化驱动“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完善事前便捷准入、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联合治理的全流程监管体系,形成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中小企业经营者的信用意识是制约其融资的关键因素,金融机构在考虑是否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时的一个关键指标就是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主的历史诚信记录。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披露不充分,在影响其融资的因素中,诚信与信用就显得非常关键。由于金融机构无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也就无法准确了解中小企业的风险收益情况。短时期内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不具备改变当前现状的能力,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建立起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估。通过政府的主导,对社会信用的信息数据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实现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部门之间拥有共同管理和互动的机制,并进一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息信用平台,建设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体系,从而实现普惠金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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