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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分类管理

来源:未知 作者:wangke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22
摘要:广西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分类管理 ●新设立民办幼儿园要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园或营利性园 ●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后不得转为营利性。其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 广西新闻网 -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 奚振海)今后,新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广西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分类管理

● 新设立民办幼儿园要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园或营利性园 

●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后不得转为营利性。其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 奚振海)今后,新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在申请设立之初就必须明确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日前,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施行,《办法》就全区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分类管理和登记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出台,意味着我区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分类登记管理,即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园或者营利性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此外,非营利性园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学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其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学。

《办法》要求,在《办法》施行之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超过期限未进行分类登记的,按非营利性园管理。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园,应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园,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按职责权限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责任编辑:wa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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