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上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人民法院法官、法警、值班律师一行,在海盐县澉浦镇高某家中,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 3月30日晚,被告人高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行驶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自己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系醉酒驾驶。7月18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高某,依法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故后高某手臂、大腿多处骨折,行动不便,又是外来务工人员,家中只有妻子一人照顾其生活,难以到庭应诉,考虑其实际情况,法检两家经协商,决定将庭审搬到了他的家中,在家中开庭,环境虽然简单,但整个庭审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最终,海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高某当场表示服从判决,并对检察官、法官体谅其身体情况来家中开庭的做法表示感谢。 司法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将人性化的办案方式贯穿到具体案件中,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